紫财采罚决〔2024〕12号
一、相关当事人
当事人: 陕西巨龙建设有限公司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610112MA6W4BKJ12
地址: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新天地5号楼1601室
二、基本情况
本机关在处理县纪委移交的《移送案件线索函》过程中,未发现你公司在参与“紫阳县红椿镇盘龙村一组生产道路修复项目”(项目编号:ZC-HXCT-022)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。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向你公司发出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告知了调查事实、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,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。你公司未提出陈述、申辩。
三、处罚结果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:“调查终结,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,根据不同情况,分别作出如下决定:(三)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,不予行政处罚”。本机关对你公司处罚如下:不予行政处罚。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,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紫阳县财政局
2024 年 03 月 24 日